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债券项目资金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债务风险管控等情况。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得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