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满足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重点监督需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