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以及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管理和动用情况;

(八)政府债务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预算批复和预算公开情况;

(十)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工作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