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三)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四)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以及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管理和动用情况;
(八)政府债务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预算批复和预算公开情况;
(十)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工作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