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