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十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