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