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内容应当满足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重点审查需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