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完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