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
(二)在特许经营许可的区域内经营;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四)承担市政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保障燃气设施、设备完好,保障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五)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