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的内容、区域以及期限;
(二)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四)燃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五)燃气设施的建设计划;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应急保供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
(十)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