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控告破坏湿地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