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控告破坏湿地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