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恢复或者建设湿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建设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照占用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