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