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湿地监测设施及场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