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占用管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占用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所在地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市级湿地的,还应当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涉及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