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市级湿地、县级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者建设与占用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