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依法进行湿地合理利用,配合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四)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五)组织巡护管理,及时劝阻、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湿地保护执法工作;

(六)其他与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相关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