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发布的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应当由所在地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目标、管护责任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