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放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保护范围内放养犬只的,由自治县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