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街道上堆放杂物影响环境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街道上占道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