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放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保护范围内放养犬只的,由自治县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