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西沱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白天控制在六十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五十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事先向保护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