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

(一)做好自然环境控制和建设,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形成绿化隔离区域;

(二)新建建筑应当按照不影响整个街区景观背景的要求进行控制,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二米,做到风貌与云梯街街区相协调。

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