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做好自然环境控制和建设,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形成绿化隔离区域;(二)新建建筑应当按照不影响整个街区景观背景的要求进行控制,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二米,做到风貌与云梯街街区相协调。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