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国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建设控制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现有部分现代建筑应当进行改造,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相协调;(二)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米,建筑应当为灰色坡顶;(三)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