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安全发展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