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安全发展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体育、粮食和储备、城市管理、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负有城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自领域内有关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