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

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港务区、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城市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