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体系,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配强各级监管执法力量。建立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制度,组织实施系统化执法培训,提升专业监管人员比例,推动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依法委托执法、派驻执法等方式,加强街道、乡(镇)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管理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