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城市安全监管执法实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执法计划,确定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确定管辖区域内重点风险单位,明确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精准执法。开展执法检查可以组织专家参与,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的原则,与有关部门会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由同级或者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或者指定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涉及城市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