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并系统协同相关应急机制。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发挥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功能。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城市应急格局。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