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可以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以及具体危害程度,依法宣布和采取交通管制、特殊物资管控、暂停公共服务、关闭公共场所、限制公共活动、限制聚会或者集会等措施。

有关安全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