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六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支持和保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可以依托大型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具有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的专业救援人员。鼓励支持社会救援队伍建设,并纳入各级应急救援体系统一管理。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型企业可以与相邻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