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人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动高层建筑火灾风险智能监测和自动报警。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