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城乡国土绿化,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绿色廊道,打造街心绿地、湿地和郊野公园。加强河道、湖泊、滨河地带等城市湿地生态和水环境修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推进城市节水。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