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体系,以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为重点,强化疾控、医院、科研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增强各类已知和新发传染病早发现和预警能力。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对可能引发较高风险等级和风险关注度趋势明显上升的事件,应当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和资源配置。应当提高平疫结合能力,预留应急空间,确保新建改建大型公共设施具备快速转化为救治与隔离场所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