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依法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及逃生路线标志。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调查、排查、监测和巡查,划定防治区域,掌握隐患发育特征、动态变化情况,落实防治措施。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工矿区、景区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隐患点,及时落实监测和防治措施,有效消除灾害隐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