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建立城市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广告牌、灯箱和楼房外墙附着物管理,加强城市隧道、桥梁、易积水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智能化监测报警等技术、管理措施,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治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依法记录并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