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实名制原则,明确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行差异化管理。对高风险等级区域,实施重点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管控人员和管控责任,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