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第三章 风险管控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安全风险前端感知、精准定位、专业评估、协调联动的能力。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及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