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普查、申报、登记、建档制度,查清安全风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清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清单,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