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的安全控制线,严格控制重大危险源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确保符合安全风险管控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持与已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及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重点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