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产业政策,执行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