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出具与安全相关的评估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的结果,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