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的城市安全标准体系,执行城市安全和应急标准规范。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的技术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将安全生产标准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安全管理规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