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

(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