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