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搅拌站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三)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四)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拆除作业实行持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
(五)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六)运输车辆应当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八)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清除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六级以上,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建筑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