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时间,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搅拌站、物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等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