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依法对需要重点监控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并对其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在已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