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