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